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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85 年度台覆字第 7 號刑事決定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詐欺
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七號   聲請覆議人 甲○○ 右聲請覆議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,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 一月七日決定(八十四年度賠字第二一號),聲請覆議,本會決定如左: 主 文 原決定撤銷。 甲○○於有罪判決經撤銷確定前,曾受覊押貳佰零玖日,准予賠償新台幣陸拾貳萬柒 仟元。 理 由 查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,除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及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 判決無罪以外,因受覊押而有損害之人,亦屬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受害 人,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。本件聲請覆議人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(下稱台北地院) 八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五二七號詐欺案件,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執行覊押,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。聲請覆議人不服上訴,由台灣高等法院繼續 覊押於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准其具保停止覊押。該詐欺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結果, 以聲請覆議人非檢察官起訴書所指之被告,應為起訴效力所不及,台北地院就公訴人 未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,於法不合,將原判決撤銷,未另為裁判,而告確定。聲請覆 議人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,聲請冤獄賠償。原決定法院以:依冤獄賠償 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,係以不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之覊押為要 件。聲請覆議人係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、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覊押,並非 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覊押,其聲請非有理由,爰決定駁回聲請。依首開說明,原決定 自屬欠妥,聲請覆議意旨,指摘其不當,非無理由,應由本會將原決定撤銷,依自八 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止計覊押二百零九日,每日新台幣三千 元計算,准予賠償聲請覆議人新台幣六十二萬七千元。 據上論結,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、第一條第二項、第三條第一項,決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王 甲 乙 委員 范 秉 閣 委員 施 文 仁 委員 莊 登 照 委員 謝 正 勝 委員 林 永 茂 委員 李 璋 鵬 委員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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