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86 年度台覆字第 37 號刑事決定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叛亂
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         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三七號   聲請覆議人 甲 ○ 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,聲請冤獄賠償,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二月十五日決定(八十六年度賠字第四七號),聲請覆議,本會決定如左: 主 文 覆議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冤獄賠償事件,聲請覆議人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經原決定 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,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本件 聲請覆議人甲○以其前因涉嫌叛亂罪遭國防部保密局覊押,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軍法處以觸犯參加叛亂組織罪為由,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,褫奪公權十年,刑滿後未 予釋放,計逾期覊押八十三天等情,聲請冤獄賠償。經原決定機關即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裁決駁回其聲請,該決定書業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送達予聲請覆議人收受 ,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。其聲請覆議之期間,自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,扣除在途期間 二日,算至同年三月十八日止,即告屆滿。聲請覆議人竟遲至同年月二十一日始提 出覆議之聲請,依前開說明,顯已逾法定二十日之期限,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爰為決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 義 才 委員 林 奇 福 委員 董 明 霈 委員 劉 福 來 委員 池 啟 明 委員 顏 南 全 委員 陳 淑 敏 委員 邵 燕 玲 委員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五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