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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86 年度台覆字第 96 號刑事決定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86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感訓等
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         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九六號   聲請覆議人 甲 ○ 右聲請覆議人因感訓等案件,聲請冤獄賠償,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三月二十二日決定(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三五號),聲請覆議,本會決定如左: 主 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。 理 由 冤獄賠償之聲請,應以書狀記載其事實及理由,並附具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 判決書等相當之證明文件正本,此觀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自明。又賠償之聲 請,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經定期命其補正,而逾期不補正者,應以決定駁回之,同法 第十四條亦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覆議人主張曾遭違法監禁四百八十八日,依戒嚴時期 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比照冤獄賠償法之規定,請求國家賠償,未附具上開相 當之證明文件,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經原決定機關限期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,並 自承無從補正,依前揭說明,原決定機關決定駁回其聲請,於法並無違誤。聲請覆議 意旨,任意指摘原決定不當,難認有理由。爰為決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 義 才 委員 林 奇 福 委員 董 明 霈 委員 劉 福 來 委員 池 啟 明 委員 顏 南 全 委員 陳 淑 敏 委員 邵 燕 玲 委員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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