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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87 年度台覆字第 14 號刑事決定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87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恐嚇取財
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         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四號   聲請覆議人 甲○○   代 理 人 葉海萍律師 右聲請覆議人因恐嚇取財案件,聲請冤獄賠償,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 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決定(八十六年度獄賠字第四號),聲請覆議,本會決定如左 : 主 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。 理 由 起訴處分,曾受覊押,係因受害人故意重大過失之行為所致者,不得請求賠 償,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定有明文。所謂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覊 押,係指其覊押之發生,由於受害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者而言。本件聲請覆議人 涉嫌恐嚇取財罪,於警訊時供稱:伊打電話給蕭醫生,佯稱伊為綁架白冰冰女兒之林 春生,現在逃亡中,向蕭醫生恐嚇要錢,命其交付一百萬元等語,有警訊筆錄在卷可 稽。查聲請覆議人於警訊時既自白犯罪,又無證據證明其自白係出自刑求,自應認其 受覊押係因其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,尚不得請求冤獄賠償。原決定駁回其聲請,核無 不合。聲請覆議意旨,指摘原決定不當,非有理由。爰為決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 明 德 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紀 俊 乾 委員 許 朝 雄 委員 洪 明 輝 委員 陳 宗 鎮 委員 葉 賽 鶯 委員 石 木 欽 委員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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