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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88 年度台覆字第 51 號刑事決定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88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外患
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         八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五一號   聲請覆議人 甲○○ 右聲請覆議人因外患案件,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決 定書(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一四號)聲請覆議,本會決定如左: 主 文 原決定撤銷。 理 由 聲請冤獄賠償,依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,應附具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正本。所謂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,以聲請人持有各該書類且能提 出者為限,若聲請人並無各該書類或有其他不能提出之情形,即不能以其未提出為由 ,經命補正未為補正,認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為不合法,予以駁回。本件聲請 覆議人甲○○以其無辜遭受非法逮捕覊押,請求冤獄賠償,其聲請狀及補正狀已敍明 軍法機關未對之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,於不當覊押後予釋放,走訪各情治機關未 獲回應云云。原決定徒以聲請覆議人未提出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,經定期 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,認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為不合法,予以駁回,尚有未洽 ,聲請覆議意旨,指摘及此,非無理由,應將原決定撤銷。爰為決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 明 德 委員 莊 來 成 委員 蕭 亨 國 委員 徐 璧 湖 委員 楊 鼎 章 委員 曾 煌 圳 委員 洪 文 章 委員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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