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76號
原 告 克拉瑪斯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呂采妮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財政部臺北市
國稅局間
營業稅事件,提起行政
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
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