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27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營業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1年度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代 表 人 何瑞芳 被 上訴 人 浩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政祥 上列當事人營業稅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行 政訴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上訴,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,未提出者,毋庸命其補正,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,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 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 項規 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7 號判決送達於上訴人後,上訴人於 民國102年2月8 日提起上訴,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 ,未提出上訴理由書。依首揭規定,其上訴為不合法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、第245條第1項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俞定慶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