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7號
上 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
國稅局
代 表 人 何瑞芳
被 上訴 人 浩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詹政祥
上列
當事人間
營業稅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行
政訴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上訴,應於
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狀內未表
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
原高等
行政法院,未提出者,毋庸命其補正,由原高等行政
法院以裁定駁回之,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上
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 項規
定,於
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7 號判決
送達於上訴人後,上訴人於
民國102年2月8 日提起上訴,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
,
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。依
首揭規定,其上訴為不合法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
3項、第245條第1項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
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俞定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