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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3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1年度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擁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明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事件,對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3號判決提起 上訴。本件上訴,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,第1項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: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,上   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,未據上訴人   繳納,應依限補繳之。 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244條規定,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   狀表明:1.當事人。2.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,及對於該判   決上訴之陳述。3.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,  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4.上訴理由。茲上訴人於 102   年1月4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內雖載有上訴理由,惟書狀抬頭   係「行政訴訟起訴狀補充說明」,而非「上訴狀」,當事人   欄亦未使用「上訴人」及「被上訴人」之稱謂,且未就本院   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,為確認有無提起上   訴之意思,應重新具狀補正,並提出繕本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 國  102  年  1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 國  102  年  1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俞定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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