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5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原益工程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胡飛虎
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
律師
上列抗告人因與
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
政府採購法事件
,對於民國101年11月5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依
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,應
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
抗告人繳納,
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