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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99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電信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1年度簡字第99號 原   告 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因電信法事件,提起行政 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 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 正之,逾期不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補正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沒入之器材種類、數量、及其   市價,並提出市價之證明或鑑價報告。 二、補正遭沒收之VHF收信機35臺、無線式電話發信機8臺之市價   ,及其市價證明或鑑價報告。 三、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,其中被告機關之法定代理人應載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5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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