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9號
原 告 禹通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聰
上列原告與
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因電信法事件,提起行政
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
準用第
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之7日內補
正之,
逾期不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一、補正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
沒入之器材種類、數量、及其
市價,並提出市價之證明或鑑價報告。
二、補正遭沒收之VHF收信機35臺、無線式電話發信機8臺之市價
,及其市價證明或鑑價報告。
三、補正起訴狀
繕本1份,其中被告機關之法定代理人應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