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9號
上 訴 人 禹通科技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許志聰
上列上訴人因與
被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電信法事件,對
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99 號判決提起上訴。本
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
,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
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