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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字第 242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交通裁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交字第242號 原   告 永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姜正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 行政訴訟。查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,載列被 告代表人「楊金樹」之姓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依同法第23 7條之9第1項、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,或補正不完全,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 本或影本各1份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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