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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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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07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車輛審驗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簡字第107號 原   告 康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朝冬 被  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楊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審驗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 事件,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 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係起訴聲明被告不得以交通違規罰鍰 未繳而阻擋原告所有車號00-0000自小客車在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的驗車行政做為,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; 且被告之公務所(或機關)所在地為臺北市,應由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 依上開規定,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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