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68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苗林食品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媚嬌
上列抗告人因與
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
法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68號行
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,應
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
茲限抗告人於收
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