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95號
原 告 立揚百貨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佳蓉
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
代 表 人 沈世宏
上列原告立揚百貨有限公司因與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廢棄物
清理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
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