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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9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廢棄物清理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簡字第195號 原   告 立揚百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佳蓉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1 輔 佐 人 陸正勳 被  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      陳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。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俞定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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