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12號
原 告 尚威精品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謝月子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菸害防制法事件,提起行
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
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