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3號
原 告 陸惠中藥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趙惠民
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
代 表 人 林奇宏
訴訟代理人 王淑伶
王繼緯
上列
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
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
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