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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2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食品衛生管理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2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  告 陸惠中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惠民 被  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林奇宏 訴訟代理人 王淑伶       王繼緯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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