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陸惠中藥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趙惠民
上列上訴人因與
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
件,對於本院民國102年5月31日102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判
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
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,加徵
裁判費二分之一,合計新臺
幣3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