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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337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消費者保護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簡字第337號 原   告 國元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中周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 上列原告因消費者保護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 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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