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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38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藥事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簡字第380號 原   告 德譽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巫清誥 上列原告因藥事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,或補正不 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  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應補繳之。 二、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,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   關,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236條準   用第105條第1項第1、2款規定,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  起訴之聲明。查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暨其代表人(即   應提出記載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、代表人林奇宏《局長》   暨機關地址之起訴狀),亦未記載訴之聲明等,請自行參考   所提供附件所示空白書狀範例或查詢本院網站提供之書狀例   稿後,另提出合於上開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   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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