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80號
原 告 德譽貿易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巫清誥
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
代 表 人 林奇宏
上列
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應
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
,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。此為起訴必須具
備之程式。不合起訴程式,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應依
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查原告因藥事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
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
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
送達原告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
。
詎原告
迄今仍未繳納,亦有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
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憑,依
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顯非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
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