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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38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藥事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簡字第380號 原   告 德譽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巫清誥 被  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林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 ,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。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。不合起訴程式,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查原告因藥事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 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。詎原告迄今仍未繳納,亦有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依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顯非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 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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