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412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營利事業所得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簡字第412號 原   告 閣豐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湧廷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被  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鄧蓓蒂 訴訟代理人 張琦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,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 院102年度簡字第4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「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 訴願決定」,應更正為「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」 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。上開規定,於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,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 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孟儒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