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12號
原 告 閣豐實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周湧廷
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
律師
被 告 財政部臺北
國稅局
代 表 人 何瑞芳
訴訟代理人 鄧蓓蒂
訴訟代理人 張琦
上列
當事人間營利事業
所得稅事件,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
院102年度簡字第4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
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院
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
所載「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
訴願決定」,應更正為「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
訴願決定」
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
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之裁
判準用之。上開規定,於
簡
易訴訟程序仍
適用之,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本院
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巫孟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