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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418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勞動基準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簡字第418號 原   告 知漁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思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 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且未提出訴願決定書,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及補正,逾期不 繳及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建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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