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18號
原 告 知漁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王思閔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
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
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且未提出
訴願決定書,致有程式上之
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及補正,逾期不
繳及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