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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44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公路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2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  告 元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美芝 被  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吳盟分 上列原告因公路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 ,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。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。不合起訴程式,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查原告因公路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 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 補正,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至102年2月19日仍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 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俞定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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