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4號
原 告 元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美芝
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
代 表 人 吳盟分
上列原告因公路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應
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
,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。此為起訴必須具
備之程式。不合起訴程式,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應依
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查原告因公路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
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
送達後7 日內
補正,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9日送達,有
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
。
詎原告
迄至102年2月19日仍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
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
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俞定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