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4號
原 告 元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美芝
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
代 表 人 吳盟分
上列
抗告人因公路法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 102
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
98條之4規定,應
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
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俞定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