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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8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藥事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2年度簡字第83號 原   告 達德士藥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建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 訟。查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、第236條、第105條之 規定,表明被告機關之所在地「臺北市○○區市○路○號」、起 訴之聲明(例如:「訴願決定(如訴願決定亦請求一併撤銷)及 原處分均撤銷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)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 原告應具狀補正,並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 項規定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。茲依同法第 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之5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,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 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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