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3號
原 告 達德士藥品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李建源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
訟。查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、第236條、第105條之
規定,表明被告機關之所在地「臺北市○○區市○路○號」、起
訴之聲明(例如:「
訴願決定(如
訴願決定亦請求一併
撤銷)及
原處分均撤銷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)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原告應具狀補正,並應依同法第59條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
項規定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
繕本或影本1份。
茲依同法第
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
後之5日內補正之,
逾期不補正,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
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