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55號
原 告 正大汽車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蔡惠貞
訴訟代理人 王鴻珣
律師
上列原告因
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因漏未繳納第一審
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300元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
1款、第237條之9第1項、第236條
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,
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
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俞定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