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4號
原 告 銓準科技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馬永賢
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
律師
顏均揚律師
上列原告因違反度量衡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
之欠缺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
達後7日內補正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
繕
本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一、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原處分內容,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
第2項後段規定應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應徵第一審
裁
判費新臺幣2,000元,請遵期如數補繳。
二、原告起訴狀之附件2委任狀未依法蓋用原告印章,請查明補
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梁華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