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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34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度量衡法
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3年度簡字第134號 原   告 銓準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永賢 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律師       顏均揚律師 上列原告因違反度量衡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 本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原處分內容,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   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新臺幣2,000元,請遵期如數補繳。 二、原告起訴狀之附件2委任狀未依法蓋用原告印章,請查明補   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5  月  27   日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5  月  27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華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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