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6號
原 告 全球華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鑑華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,提起
行政訴訟,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被告之
行政處分為原告申報陳
艷珠君育嬰留職停薪
期間繼續加保乙案,因其任職未滿1年,未
便同意陳君繼續加保,並自102年4月26日(育嬰留職停薪起日)
起取消陳君被保險人資格,
俟其
復職時再申報加保。此處分內容
與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
所稱因不服
行政機關所為
告誡
、警告、記點、記次或其他相類輕微處分性質上均有所不同,亦
非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、稅捐課徵及
罰鍰處分而涉訟,因此,本
件行政處分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應
適用簡易程序之
規定,即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4,000元,原告僅繳納2,000元,尚欠2,000元未繳納,
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件裁定
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
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