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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56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勞工保險爭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3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   告 全球華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鑑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,提起 行政訴訟,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被告之行政處分為原告申報陳 艷珠君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乙案,因其任職未滿1年,未 便同意陳君繼續加保,並自102年4月26日(育嬰留職停薪起日) 起取消陳君被保險人資格,俟其復職時再申報加保。此處分內容 與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所稱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 、警告、記點、記次或其他相類輕微處分性質上均有所不同,亦 非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、稅捐課徵及罰鍰處分而涉訟,因此,本 件行政處分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應適用簡易程序之 規定,即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,000元,原告僅繳納2,000元,尚欠2,000元未繳納,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 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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