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85號
原 告 殷振實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周以明
上列原告因勞工
退休金條例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
上之欠缺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
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,
逾期不補正,
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一、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、第105條之規定載列
被告正
確之機關名稱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」,請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提出原處分書影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