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92號
原 告 肯特工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吳金鳳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監察院間政治獻金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依
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
,未據原告繳納;且原告起訴狀未列載原告公司之代表人(吳金
鳳),又未提出起訴狀
繕本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、補正,逾期不繳或未補正,即駁回
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巫孟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