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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92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政治獻金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3年度簡字第192號 原   告 肯特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金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監察院間政治獻金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 ,未據原告繳納;且原告起訴狀未列載原告公司之代表人(吳金 鳳),又未提出起訴狀繕本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、補正,逾期不繳或未補正,即駁回 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孟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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