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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247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性別工作平等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3年度簡字第247號 原   告 先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,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, 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  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應補繳之。 二、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、第105條規定,載列原告代   表人被告代表人「郝龍斌」之姓名,應補正之;又原告起   訴狀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,由原告及其代表人於起訴狀內簽   名或蓋章,應補正之。原告並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   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。 三、提出原處分書影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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