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47號
原 告 先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
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
上之欠缺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
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,
逾期不補正,
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
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應補繳之。
二、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、第105條規定,載列原告
代
表人及
被告代表人「郝龍斌」之姓名,應補正之;又原告起
訴狀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,由原告及其代表人於起訴狀內簽
名或蓋章,應補正之。原告並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
狀及其
繕本或影本各1份。
三、提出原處分書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