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4號
原 告 永保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嚴世錚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,提
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新臺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