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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6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3年度簡字第63號 原   告 裕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聯 被  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吳盟分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 事件,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 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內容除對原告處罰 鍰新臺幣5萬元外,並吊扣牌照2個月。關於後者既不屬行政 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,本件自應適 用通常訴訟程序。又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號,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上開規定,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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