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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更一字第 1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103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原   告 策評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于新功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      張清凱律師       盧姵君律師 被  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廣圻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毓君律師 複代理人  余雅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孟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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