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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字第 26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交通裁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4年度交字第26號 原   告 昌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章 被  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詹政良 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中華民國104 年10月8 日本院104 年度交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「第裁字22-E00000000號」, 應更正為「第裁字22-E00000000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、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 之裁判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 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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