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6號
原 告 昌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志章
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
代 表 人 詹政良
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
上列
當事人間
交通裁決事件,中華民國104 年10月8 日本院104
年度交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
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院
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
所載「第裁字22-E00000000號」,
應更正為「第裁字22-E00000000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
第237條之9第1項
準用第236條、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
之裁
判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
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
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巫孟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