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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8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營業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4年度簡字第18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 希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執善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      黃亭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,對於 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按同 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,合計新臺幣3,000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勝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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