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8號
上訴人即
原審原告 希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姚執善
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
律師
黃亭瑋律師
上列上訴人因與
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
國稅局間
營業稅事件,對於
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
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
按同
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徵
裁判費二分之一,合計新臺幣3,00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7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