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5號
原 告 得意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謝德龍
上列原告因勞工
退休金條例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
上之欠缺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
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,
逾期不補正,
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
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應補繳之。
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,應提
出起訴狀
繕本或影本一份,未據原告提出,應補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