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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2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勞工退休金條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4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  告 得意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德龍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,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, 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  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應補繳之。 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,應提   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,未據原告提出,應補正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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