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號
原 告 維德營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謝承先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區公所間
政府採購法事件,提起
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
新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巫孟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