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號
原 告 維德營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謝承先
被 告 新北市新店區區公所
代 表 人 王美月
上列
當事人間
政府採購法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
16日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
國104 年1 月21日送達原告,有
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
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巫孟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