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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4年度簡字第3號 原   告 維德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承先 被   告 新北市新店區區公所 代 表 人 王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 16日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 國104 年1 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 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巫孟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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