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41號
原 告 大發輪船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尤素珍
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
代 表 人 祁文中
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
王博恆
上列
當事人間船舶法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
辯
論終結。
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
爰命
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