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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341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船舶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4年度簡字第341號 原   告 大發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尤素珍 被   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 表 人 祁文中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       王博恆 上列當事人間船舶法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勝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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