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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41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植物防疫檢疫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4年度簡字第41號 原   告 百楷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妙玲 上列原告因植物防疫檢驗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事項 應行補正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,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: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  臺幣(下同)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應予補繳。 二、請具狀補正原告代表人姓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勝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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