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1號
原 告 百楷企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李妙玲
上列原告因植物防疫檢驗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事項
應行補正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
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,第1項
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
完全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: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應予補繳。
二、請具狀補正
原告代表人姓名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