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44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水利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4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  告 大立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順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因水利法事件, 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,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ㄧ、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(依起訴狀所載,文號為民國103年7月   15日0000000號、0000000號)及訴願決定書(依起訴狀所載   ,文號為103年12月18日00000000000號、00000000000號)   影本各1份到院,以資憑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