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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58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廢棄物清理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4年度簡字第58號 原   告 亞東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裕賢 訴訟代理人 陳遠銓律師       姚清欣律師 被  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魏國彥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      陳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PET容器稽核認證量扣除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。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 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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