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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84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動物用藥品管理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4年度簡字第84 號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麥可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智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, 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8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,合計新臺幣3, 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孟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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