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4
號上訴人即
原審原告 麥可貿易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智明
上列上訴人因與
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,
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8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
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
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徵
裁判費二分之一,合計新臺幣3,
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巫孟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