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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9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就業保險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4年度簡字第93號 原   告 晶緻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久郁 上列原告因就業保險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 款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,或補 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  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應補繳之。 二、起訴狀當事人欄未依同法第57條、第105條之規定載列原告   代表人「林久郁」之姓名及其住居所、被告機關勞動部之代   表人「陳雄文」之住居所(可記載同被告機關地址),應補   正之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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