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3號
原 告 晶緻家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久郁
被 告 勞動部
代 表 人 陳雄文
上列
當事人間就業保險法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
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,
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,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
管轄。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依
上開規
定,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巫孟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