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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9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就業保險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4年度簡字第93號 原   告 晶緻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久郁 被  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保險法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,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,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上開規 定,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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