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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再字第 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食品衛生管理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4年度簡再字第3號 原   告 永保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世錚 一、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衛生管   理法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   5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,經臺北高等行政法   院於104年4月13日以104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裁定移送前來,  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。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再審之訴,特此裁   定。 二、又再審原告另就前述判決上訴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3   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簡上字第94號駁回上訴之確定裁定,   在同一起訴狀併同聲請再審者,為訴訟法上之不同訴訟標的   ,與本件經移送前來之訴不同,本件自應另徵裁判費(參98  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1研討結果意見),併   予指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華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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