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再字第3號
原 告 永保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嚴世錚
一、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
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衛生管
理法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
5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,提起
再審之訴,經臺北高等
行政法
院於104年4月13日以104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裁定移送前來,
未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。
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
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再審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二、又再審原告另就前述判決上訴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3
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簡上字第94號駁回上訴之確定裁定,
在同一起訴狀併同
聲請再審者,為訴訟法上之不同
訴訟標的
,與本件經移送前來之訴不同,本件自應另徵裁判費(參98
年度高等行政法院
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1研討結果意見),併
予指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梁華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