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48號
原 告 金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陳滿麗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
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
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應徵第一
審
裁判費新臺幣3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
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巫孟儒